篡改發(fā)動機號,還不算“欺詐”?
多年前,唐女士花40多萬在湖南華美奔馳4S店購買了一輛奔馳,但是2017年車檢時被發(fā)現(xiàn)車架號竟然被篡改過,然后4S店就搞出各種套路,提出用粉筆頭涂抹、搞定檢測站的方式通過車檢。唐女士不愿意認同這種偷偷摸摸的方式,將4S店告上法院。
一審判決認定4S店構成欺詐,依《消法》“退一賠三”。但是,二審法院認為,車輛未對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響,不涉及較大的財產利益,推翻了一審部分判決,酌情判令4S店賠償5萬元。目前,唐女士的車已經因為無法辦年檢,被交警扣押。
從一審的“退一賠三”的100多萬元,變成了二審酌情賠5萬塊錢,兩次判決的賠償額度天上地下。跳出個案來看,《消法》里赫赫有名的“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卻面臨同案不同判的嚴重問題。
有的明明是商家隱瞞真相、套路消費者,卻被認定為一般的質量瑕疵,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有的法院把所有的質量糾紛都一刀切地歸為“欺詐”,結果像海淘商品沒有中文說明書這種瑕疵問題可能適用“退一賠三”,而篡改發(fā)動機號在另一些法院反而不能適用,這些顯然都有悖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初衷。
《消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從20多年前的“退一賠一”到2013年《消法》修訂之后的“退一賠三”, 就是要通過懲罰性賠償激勵消費者較真,并用來填補相應的維權成本。
適用“退一賠三”的前提是商家構成欺詐,商家“欺詐”既包括故意欺瞞,也應包括“揣著明白裝糊涂”,因為商家本身就負有對商品質量的保證義務,出了問題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假裝自己不知道商品有隱患,就能逃避懲罰性賠償,那么立法嚴懲無良商家、鼓勵消費者維權的目的就會被架空。
就本案來說,篡改發(fā)動機號意味著整臺奔馳車的質量、銷售來源都是可疑的,可能涉及翻修車、走私車等嚴重違法問題,不是一般的掉漆破皮的質量問題可以比的,也說明4S店存在很大的欺詐消費者、以次充好的可能性,甚至這輛車已因為不能年檢而被交警扣押。而二審法院認為:篡改了發(fā)動機號“未對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響,不涉及較大的財產利益”,不適用“退一賠三”,這很難說合于情理,這樣的輕判也可能讓4S店對造假有恃無恐,引發(fā)更多的“引擎蓋上的抗爭”。
消費已成為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重要引擎,《消法》理應為消費者撐起一片法律晴空,不能讓維權成為得不償失的事。在認定“欺詐”、適用“退一賠三”的標準上,司法機關當出臺更詳細嚴謹?shù)恼J定規(guī)范,不能讓這個基礎性問題變成“隨機撞大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