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接受未經質證的鑒定材料導致鑒定意見不能采信,法院裁定鑒定費及鑒定人出庭費用全部退回
“現(xiàn)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五個工作日內退回本案鑒定費及鑒定人出庭費用!
近日,相山區(qū)法院向杭州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發(fā)函,責令其退還原告張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全部鑒定費及鑒定人出庭費用。
基本案情
01
2019年2月28日,相山區(qū)法院受理原告張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分別向法院提交了庭前各自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鑒定報告,但雙方互不認可。被告保險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相山區(qū)法院依法最終確定由前述杭州某保險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接受委托后,該保險公估公司向本院出具20190101號鑒定報告。之后,相山區(qū)法院根據張某的書面撤訴申請,依法裁定準許張某撤回起訴。
2021年1月14日,原告張某再次向相山區(qū)法院起訴被告某保險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案涉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前述20190101號鑒定報告作為證據。庭前證據交換時,張某對該鑒定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2021年4月16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鑒定人馮某出庭接受質詢。庭審中,鑒定人馮某當庭陳述“案涉鑒定報告所依據的部分檢材系從保險公司直接調取,對是否經過承辦法官審核簽字的情況記不清”“沒有必要經過承辦法官的許可或審核”“在車輛損失鑒定中,從保險公司調取證據不用經過法院”“鑒定報告載明的公估基準日系鑒定報告出具日期,不是車輛損失發(fā)生日期”。原告張某對此提出了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
法院認定
02

相山區(qū)法院審查認為,鑒定人在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過程中,直接從當事人處調取的鑒定材料未經本院質證確認或主辦法官審核簽字,并作為案涉車輛鑒定的根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鑒定人調取的未經本院質證確認亦未經該案主辦法官審核簽字的鑒定材料不得作為案涉車輛的鑒定根據,且鑒定人確定的案涉車輛損失的基準日期系該報告作出日期,并非法院委托鑒定的事故發(fā)生日期,故無法采信該鑒定意見,需重新鑒定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
鑒定機構、鑒定人超范圍鑒定、虛假鑒定、無正當理由拖延鑒定、拒不出庭作證、違規(guī)收費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鑒定機構、鑒定人予以暫停委托、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yè)機構、專業(yè)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發(fā)出司法建議。鑒定機構、鑒定人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退回全部鑒定費
03
針對杭州某保險公估公司鑒定程序不規(guī)范的情形,相山區(qū)法院依照該規(guī)定,函告保險公估公司退回本案鑒定費及鑒定人出庭費用。該保險公估公司收到法院函告后,表示認可法院的認定,并積極配合法院退回相關費用。目前,該保險公估公司已退回全部鑒定費及鑒定人出庭費用。
法官說法
04

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所作出的結論。鑒定意見不同于證人證言等證據,是由專門的鑒定人員作出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均出臺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則對司法鑒定的主體、程序、標準進行嚴格規(guī)范,對鑒定意見的采信作出明確規(guī)定。
文章轉自于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